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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施志翰
相 對 人 吳清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3 月27日向第三人楊陳金葉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9年4 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陳金葉將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吳國齊、林誌鵬各二分之一,第三人吳國齊再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林博全,第三人林博全、林誌鵬於106年4月19日再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收據等影本各1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各3件、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4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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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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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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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關廟區 │埤子頭段│348-1 │14689.00│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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