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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王婷宇
相 對 人 柯旨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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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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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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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3年2月28日 │TH73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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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3年3月31日 │TH73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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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3年4月30日 │TH73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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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2年11月30日 │TH73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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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2年12月31日 │TH73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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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3年1月31日 │TH73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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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2年8月31日 │TH73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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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2年9月30日 │TH73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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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2年10月31日 │TH73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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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2年5月31日 │TH73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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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2年6月30日 │TH73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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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1年6月20日│10,000元│102年7月31日 │TH73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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