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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蘇建安
相 對 人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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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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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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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6月8日 │975,000元 │105年4月7日 │CH14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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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6月20日 │1,950,000元 │105年4月19日 │CH14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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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7月1日 │1,950,000元 │105年5月1日 │CH147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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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年7月28日 │1,950,000元 │105年5月27日 │CH55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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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8月18日 │1,950,000元 │105年6月17日 │CH55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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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4年8月18日 │975,000元 │105年6月17日 │CH55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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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4年8月27日 │975,000元 │105年6月26日 │CH18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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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4年8月31日 │975,000元 │105年6月30日 │CH18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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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4年9月22日 │975,000元 │105年7月21日 │CH42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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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4年11月4日 │1,950,000元 │105年9月5日 │CH55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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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4年11月6日 │975,000元 │105年9月5日 │CH55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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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4年11月19日 │1,950,000元 │105年9月19日 │CH55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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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4年11月19日 │351,000元 │104年12月19日 │CH59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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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4年11月24日 │975,000元 │105年9月24日 │CH55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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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4年11月24日 │975,000元 │105年9月24日 │CH55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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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4年11月24日 │175,500元 │104年12月23日 │CH59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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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4年11月24日 │175,500元 │104年12月24日 │CH59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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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4年12月3日 │175,500元 │105年1月3日 │CH55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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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4年12月3日 │975,000元 │105年10月3日 │CH55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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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4年12月11日 │351,000元 │105年1月11日 │CH55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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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4年12月11日 │1,950,000元 │105年10月11日 │CH55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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