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司票,855,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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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李燿全
相 對 人 曹修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九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九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九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定有明文。

又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及票據有效解釋原則,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日期為準,縱票載發票日尚未屆至,票據亦不因之無效,惟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

次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亦明。

又本件除編號三至編號九所示之本票外,其餘發票日均未屆至,聲請人自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既未符合行使追索權之法定要件,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另聲請人雖請求自民國105年9月13日起算利息,惟附表所示本票並無關於利息約定之記載,故聲請人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各到期日起算,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亦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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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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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備考│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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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2月12日 │15,000元  │106年12月12日 │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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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1月12日  │5,000元   │107年1月12日  │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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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10月12日 │15,000元  │105年10月12日 │0000000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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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11月12日 │15,000元  │105年11月12日 │0000000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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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年2月12日  │15,000元  │106年2月12日  │0000000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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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9月12日  │15,000元  │105年9月12日  │0000000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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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12月12日 │15,000元  │105年12月12日 │0000000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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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6年1月12日  │15,000元  │106年1月12日  │0000000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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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6年4月12日  │15,000元  │106年4月12日  │0000000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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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6年5月12日  │15,000元  │106年5月12日  │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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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6年8月12日  │15,000元  │106年8月12日  │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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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6年3月12日  │15,000元  │106年3月12日  │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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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6年6月12日  │15,000元  │106年6月12日  │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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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6年7月12日  │15,000元  │106年7月12日  │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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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6年10月12日 │15,000元  │106年10月12日 │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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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6年11月12日 │15,000元  │106年11月12日 │0000000 │駁回│
├──┼───────┼─────┼───────┼────┼──┤
│017 │106年9月12日  │15,000元  │106年9月12日  │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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