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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鴻銘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鴻銘簽發之支票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票據,係支票,並非本票,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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