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號
繼 承 人 陳麗英
上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蔡坤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臺南市新化區大坑尾80號)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死亡,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蔡坤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坤運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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