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消債更,32,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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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士凱即顏芳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郁淇
附件:
(一)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補正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顏蔡秀枝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三)陳報自106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四)依債務人記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為母親,其每月應負擔之金額為新台幣10,000元,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例如扶養母親部分,父親有無分擔、有無其
他兄弟姊妹分擔)。另債務人母親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
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前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請補正最大債權銀行所提供之還款方案
(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率、
期數)暨其相關書面資料。又上開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
不能接受。
(六)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之還款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金額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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