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簡上,7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曾湘萍
視同上訴人 曾孟玄
訴訟代理人 曾湘萍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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