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291,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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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郭國泰
洪秀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7,7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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