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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郭怡文即郭虹琳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振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0,817元【計算式:45,204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61.44平方公尺(429地號土地面積)×1/2(原告之應有部分)+23,900元(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課稅現值)×1/2(原告之應有部分)=3,660,81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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