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298,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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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榮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霖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靜好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708,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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