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311,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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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1號
再審聲請人 辛幸華
參 加 人 郭秋宏
上列參加人郭秋宏為再審聲請人辛幸華對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為新臺幣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郭秋宏及再審聲請人辛幸華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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