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奢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1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