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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李鳳興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06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49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自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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