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325,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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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李鹹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訴訟代理人 曾友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芳、李榮錫、陳李素美、施李素娥、李宜芳、李宋淑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元(即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向本院拍定取得系爭不動產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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