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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鄭凱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凱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3,900元【計算式:750,000+3,533,900(即請求返還支票16張之票面金額總額)=4,283,9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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