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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林王素娥
林文石
林淑英
林淑慎
林文雄
林文濱
林淑惠
林淑貞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查原告主張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林文石、林文濱、林文雄、林王素娥訴請分割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林章興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遺產),應以被告林文石、林文濱、林文雄、林王素娥就系爭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
而被繼承人林章興所遺之系爭遺產,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62,080元【計算式:1,972平方公尺(系爭遺產之面積)×640元/平方公尺(系爭遺產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262,080元】,依被告林文石、林文濱、林文雄、林王素娥之應繼分共9分之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0,924元【計算式:1,262,080元×4/9=560,9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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