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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廖文松
被 告 馬志宏
馬再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台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持有該筆土地應有部分3 分之1 之價額新臺幣(下同)384,565 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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