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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辜昭銘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本應徵裁判費1,110 元。
又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本案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同時亦包括給付工資之請求,應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2分之1,從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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