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353,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楊子華
被 告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被 告 豐隆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9,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
│附表:                                                    │
├─────────────────────────────┤
│㈠被告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58,929股×每股金額10元│
│  =589,290元。                                           │
│㈡豐隆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00股×每股金額10000元=  │
│  1,000,000元。                                           │
│㈢上開㈠+㈡=589,290元+1,000,000元=1,589,29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