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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楊子華
被 告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被 告 豐隆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9,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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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㈠被告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58,929股×每股金額10元│
│ =589,290元。 │
│㈡豐隆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100股×每股金額10000元= │
│ 1,000,000元。 │
│㈢上開㈠+㈡=589,290元+1,000,000元=1,589,29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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