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補,36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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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林敏光
上列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原告起訴狀未載明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亦即請求被告給付或賠償之金額)、訴訟標的,復未繳納裁判費,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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