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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朱耀生
被 告 謝李呼(歿)
被 告 朱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2筆,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持有該2筆土地之價額總和共計新臺幣(下同)4,351,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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