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蔡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暉、蔡文弘、蔡文弘之妻間請求修繕房屋漏
水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被告蔡文弘之妻之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對被告蔡文弘之妻送達文書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蔡文弘之妻之姓名。
二、查報修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13樓之3建物之漏水瑕疵所需費用(應提出估價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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