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1053,2019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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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莊瑞祥



被上訴人 莊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14,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624元,惟前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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