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141,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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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典謀
林應龍
林順雄
林均霈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靜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典謀、林應龍、林順雄、林均霈(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致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2,57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4,7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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