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梁寶春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梁山本、梁山魁、梁山蔣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4,274元【計算式:系爭34、3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300元上訴人應返還面積(101.90+128.93)平方公尺+系爭3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上訴人應返還面積68.85平方公尺=2,794,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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