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1604,202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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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一、被告邱添財、潘林玉里、林秀綿、林美金、林財福、林黃玉
  3. 二、被告林玉珠、邱金蕋、邱文賓、邱森源、黃邱金花、邱建華
  4. 三、被告邱林嫌、邱瑞益、邱淑雲、邱元慶、邱輝雄應就被繼承
  5. 四、被告郭黃職、洪素珍、黃子銘、黃煌文、黃煌仁、黃秋成、
  6. 五、被告邱海宏、陳邱名譽、邱林英桂、邱淑梅、邱振識、邱振
  7. 六、被告侯慧香、侯智仁、侯佳宏、詹邱梅、邱景明、郭邱鳳娥
  8. 七、被告邱鳳招、邱啓清、邱啟萬、邱鳳華、戴祝英、戴容菊、
  9. 八、被告許永吉、許永忠、許永興、許綺凌、許蕙三、邱珈霖、
  10. 九、被告黃銘章、黃鳳娥、黃鳳玉、黃琨潭、黃鳳珍應就被繼承
  11. 十、被告邱聖能應就被繼承人邱連趘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
  12. 壹、程序方面:
  13.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14.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15. 三、復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16. 四、本件被告邱炳憲、邱建榮、張邱珠花、邱進發、邱越煌、邱
  17. 貳、實體方面:
  18. 一、原告主張:
  19. 二、被告方面:
  20.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21.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
  22.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23.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4.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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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04號
原 告 邱益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被 告 邱炳憲
訴訟代理人 邱良吉
被 告 邱建榮

張邱珠花


邱進發

邱越煌

邱宗平
邱黃玉秀
邱唯銘

邱清一
邱卍察
邱中右

邱又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中庸
被 告 邱福賢
王秀美
邱國展

邱信謀

邱國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
被 告 邱博顯
邱淡
朱菊英
邱達男
邱富聖
吳邱霞
邱秀鳳
邱淑英
邱淑珍

邱麗蓉
邱源隆

邱復元
邱扶
邱璨璸
孫光慶

邱喜男
邱喜信
邱燦榮
邱吉祥
邱陳玉梅
邱福全
邱耀宗
邱耀坤
邱啓峰


邱耀慶
邱榮在
邱仁貴

陳麗雲
邱武雄
邱世雄

邱英三

邱滙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俊鴻

被 告 邱進煌

邱群展
邱煒竣
邱彥澄
邱振輝

邱清貴
邱英智
邱財忠
張邱花盆
邱振鄉
邱錫禧
林進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如律師
黃郁婷律師
陳玫儒律師
被 告 邱添財(即邱退之繼承人)

潘林玉里(即邱退之繼承人)

林秀綿(即邱退之繼承人)

林美金(即邱退之繼承人)

林財福(即邱退之繼承人)

林黃玉金(即邱退之繼承人)

林咏琳(即邱退之繼承人)

林育羣(即邱退之繼承人)

林惠玲(即邱退之繼承人)

林玉珠(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金蕋(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文賓(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森源(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黃邱金花(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建華(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沛晴(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素月(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巫素雲(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陳邱素珠(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勇吉(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謝金碧(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瓊瑤(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建智(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周邱素珍(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鈺權(即邱連枝之繼承人)

邱林嫌(即邱連水之繼承人)

邱瑞益(即邱連水之繼承人)

邱淑雲(即邱連水之繼承人)

邱元慶(即邱連水之繼承人)

邱輝雄(即邱連水之繼承人)

郭黃職(即邱顓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黃麗雲
被 告 洪素珍(即邱顓之繼承人)

黃子銘(即邱顓之繼承人)

黃煌文(即邱顓之繼承人)

黃煌仁(即邱顓之繼承人)

黃秋成(即邱顓之繼承人)

陳黃乃(即邱顓之繼承人)

黃秀珠(即邱顓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達郎
被 告 黃美惠(即邱顓之繼承人)

陳榮輝(即邱顓之繼承人)

陳榮賜(即邱顓之繼承人)

陳雯雅(即邱顓之繼承人)

李陳素華(即邱顓之繼承人)

陳明和(即邱顓之繼承人)

陳明顯(即邱顓之繼承人)

陳明從(即邱顓之繼承人)

王邱寶鳳(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寶堂(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媚柳(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寶林(即邱顓之繼承人)

黃敬雅(即邱顓之繼承人)


黃稟鈞(即邱顓之繼承人)


黃紫庭(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素津(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順山(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真彥(即邱顓之繼承人)


林茂男(即邱顓之繼承人)

林志隆(即邱顓之繼承人)

林蓉英(即邱顓之繼承人)

楊坤岳(即邱顓之繼承人)

楊麗華(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順在(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宜盈(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淑媚(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麗芳(即邱顓之繼承人)

邱海宏(即邱將之繼承人)


陳邱名譽(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林英桂(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淑梅(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振識(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振巽(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子峯(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秩築(即邱將之繼承人)

張邱名營(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秩漲(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秩清(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秩明(即邱將之繼承人)

黃來發(即邱將之繼承人)

黃雅芳(即邱將之繼承人)

黃琨程(即邱將之繼承人)

黃琨太(即邱將之繼承人)

陳邱名停(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名猜(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名總(即邱將之繼承人)

邱名珠(即邱將之繼承人)

侯慧香(即邱岩山之繼承人)


侯智仁(即邱岩山之繼承人)

侯佳宏(即邱岩山之繼承人)


詹邱梅(即邱岩山之繼承人)

邱景明(即邱岩山之繼承人)

郭邱鳳娥(即邱岩山之繼承人)


邱鳳琴(即邱岩山之繼承人)

邱錦燦(即邱岩山之繼承人)

邱郁文(即邱岩山之繼承人)

邱真女(即邱岩山之繼承人)


邱鳳招(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啓清(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啟萬(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鳳華(即邱文之繼承人)

戴祝英(即邱文之繼承人)

戴容菊(即邱文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尚廷
被 告 戴秋(即邱文之繼承人)

戴文明(即邱文之繼承人)

陳邱美珠(即邱文之繼承人)

蔡邱綉枝(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哲彥(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國書(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哲遠(即邱文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紀金環(即邱文之繼承人)

被 告 邱皇儒(即邱文之繼承人)


林美雪(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莉玲(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莉娜(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莉琪(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綉鈺(即邱文之繼承人)

李瑞英(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齡慧(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寶瑩(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國榮(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寶玉(即邱文之繼承人)

莊金鳳(即邱文之繼承人)

陳邱招綉(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楊月雲(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于芳(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瓊瑤(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飛鳴(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瓊瑩(即邱文之繼承人)

吳秉蘭(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莉媚(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秀美(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義男(即邱文之繼承人)



許美祝(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新傑(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少強(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新凱(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思偉(即邱文之繼承人)

陳邱秀盆(即邱文之繼承人)

吳邱鳳蘭(即邱文之繼承人)

周邱鳳英(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世遊(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泰源(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鳳琴(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子銘(即邱文之繼承人)

邱子峯(即邱文之繼承人)

洪進財(即邱文之繼承人)

陳昭元(即邱文之繼承人)

陳瑾蓉(即邱文之繼承人)

許永吉(即邱允之繼承人)

許永忠(即邱允之繼承人)

許永興(即邱允之繼承人)

許綺凌(即邱允之繼承人)


許蕙三(即邱允之繼承人)

邱珈霖(即邱允之繼承人)



邱珈鎮(即邱允之繼承人)

邱珈銓(即邱允之繼承人)

蘇邱秀緞(即邱允之繼承人)

蘇邱菊花(即邱允之繼承人)

蔡邱桂枝(即邱允之繼承人)

邱碧村(即邱允之繼承人)

林邱梅枝(即邱允之繼承人)

許邱桂花(即邱允之繼承人)

王洪英(即邱允之繼承人)

黃瑞宏(即邱允之繼承人)

黃瑞明(即邱允之繼承人)

黃櫻桃(即邱允之繼承人)

黃銘章(即黃邱花秀之繼承人)


黃鳳娥(即黃邱花秀之繼承人)

黃鳳玉(即黃邱花秀之繼承人)


黃琨潭(即黃邱花秀之繼承人)

黃鳳珍(即黃邱花秀之繼承人)

邱聖能(即邱連趘之繼承人)

邱明昌(即邱欲藤之繼承人)

邱素貞(即邱欲藤之繼承人)

邱素鳳(即邱欲藤之繼承人)

邱福專(即邱欲藤之繼承人)

邱李秀鳳(即邱勝雄之繼承人)


邱淑娟(即邱勝雄之繼承人)

邱淑慧(即邱勝雄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里○○○00巷00號00樓

邱育良(即邱勝雄之繼承人)


邱淑媛(即邱勝雄之繼承人)


邱育聰(即邱勝雄之繼承人)

邱建豪
邱通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上一
被 告 邱清榮
邱淑惠

邱惠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子龍
被 告 金輝明
邱韋穎
邱榮章
邱冠霖
陳邱圓 臺南市○○區○○路000號
訴訟受告知人
南縣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崇德
訴訟受告知人
邱群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邱添財、潘林玉里、林秀綿、林美金、林財福、林黃玉金、林咏琳、林育羣、林惠玲應就被繼承人邱退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二一四分之三七五,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林玉珠、邱金蕋、邱文賓、邱森源、黃邱金花、邱建華、邱沛晴、邱素月、巫素雲、陳邱素珠、邱勇吉、邱謝金碧、邱瓊瑤、邱建智、周邱素珍、邱鈺權應就被繼承人邱連枝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二一四分之六七,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邱林嫌、邱瑞益、邱淑雲、邱元慶、邱輝雄應就被繼承人邱連水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二一四分之六七,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郭黃職、洪素珍、黃子銘、黃煌文、黃煌仁、黃秋成、陳黃乃、黃秀珠、陳黃麗雲、黃美惠、陳榮輝、陳榮賜、陳雯雅、李陳素華、陳明和、陳明顯、陳明從、王邱寶鳳、邱寶堂、邱媚柳、邱寶林、黃敬雅、黃稟鈞、黃紫庭、邱素津、邱順山、邱真彥、林茂男、林志隆、林蓉英、楊坤岳、楊麗華、邱順在、邱宜盈、邱淑媚、邱麗芳應就被繼承人邱顓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二一四分之二二二,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邱海宏、陳邱名譽、邱林英桂、邱淑梅、邱振識、邱振巽、邱子峯、邱秩築、張邱名營、邱秩漲、邱秩清、邱秩明、黃來發、黃雅芳、黃琨程、黃琨太、陳邱名停、邱名猜、邱名總、邱名珠應就被繼承人邱將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二一四分之四三0,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侯慧香、侯智仁、侯佳宏、詹邱梅、邱景明、郭邱鳳娥、邱鳳琴、邱錦燦、邱郁文、邱真女應就被繼承人邱岩山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二一四分之二三九,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邱鳳招、邱啓清、邱啟萬、邱鳳華、戴祝英、戴容菊、戴秋、戴文明、陳邱美珠、蔡邱綉枝、邱哲彥、邱國書、邱哲遠、邱紀金環、邱皇儒、林美雪、邱莉玲、邱莉娜、邱莉琪、邱綉鈺、李瑞英、邱齡慧、邱寶瑩、邱國榮、邱寶玉、莊金鳳、陳邱招綉、邱楊月雲、邱于芳、邱瓊瑤、邱飛鳴、邱瓊瑩、吳秉蘭、邱莉媚、邱秀美、邱義男、許美祝、邱新傑、邱少強、邱新凱、邱思偉、陳邱秀盆、吳邱鳳蘭、周邱鳳英、邱世遊、邱泰源、邱鳳琴、邱子銘、邱子峯、洪進財、陳昭元、陳瑾蓉應就被繼承人邱文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二一四分之七二八,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許永吉、許永忠、許永興、許綺凌、許蕙三、邱珈霖、邱珈鎮、邱珈銓、蘇邱秀緞、蘇邱菊花、蔡邱桂枝、邱碧村、林邱梅枝、許邱桂花、王洪英、黃瑞宏、黃瑞明、黃櫻桃應就被繼承人邱允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八八八五六分之六八0,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黃銘章、黃鳳娥、黃鳳玉、黃琨潭、黃鳳珍應就被繼承人黃邱花秀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八八八五六分之一七0,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邱聖能應就被繼承人邱連趘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二一四分之一一二,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被告邱明昌、邱素貞、邱素鳳、邱福專應就被繼承人邱欲藤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二一四分之一一二,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被告邱李秀鳳、邱淑娟、邱淑慧、邱育良、邱淑媛、邱育聰應就被繼承人邱勝雄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七二二一四分之三00,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面積八六五八五點八四平方公尺土地土地,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即:編號A至R、T1、T2、U土地,各分歸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取得、編號S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十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係以邱炳憲、邱建榮、邱退、邱連枝、邱連水、邱顓、邱將、邱岩山、邱文、邱允、金邱玉珠、張邱珠花、黃邱花秀、邱進發、邱越煌、邱宗平、邱唯銘、邱黃玉秀、邱國展、邱清一、邱連趘、邱卍察、邱中右、邱冠霖、邱又于、邱福賢、邱信謀、邱士芳、王秀美、邱欲藤、邱國盛、邱博顯、邱淡、邱通源、朱菊英、邱康麗華、邱達男、邱富聖、陳邱圓、吳邱霞、邱秀鳳、邱淑英、邱淑珍、邱麗蓉、邱進德、邱水德、邱源隆、邱復元、邱扶、邱燦璸、孫光慶、邱喜男、邱喜信、邱燦榮、邱吉祥、邱陳玉梅、邱福全、邱陳不纏、邱耀宗、邱耀坤、邱啟峰、邱耀慶、邱榮在、邱仁貴、邱勝雄、陳麗雲、邱武雄、邱三郎、邱世雄、邱英三、邱滙峰、邱進煌、陳金雀、邱群展、邱煒竣、邱韋穎、邱彥澄、邱振輝、邱清貴、邱英智、邱財忠、張邱花盆為被告,並聲明: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6,434平方公尺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8483.73平方公尺歸被告邱炳憲所有,B部分面積5575.23平方公尺歸原告所有,C部分面積5575.23平方公尺歸被告邱建榮所有,D部分面積66799.81平方公尺歸其餘被告依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見調字卷一第7頁至第13頁)。

嗣於本院審理時追加邱振鄉、邱錫禧、林進榮、邱建豪、邱通春、邱清榮、邱淑惠、邱惠英、金輝明、邱榮章、邱添財、潘林玉里、林秀綿、林美金、林財福、林先改、林玉珠、邱金蕋、邱文賓、邱森源、黃邱金花、邱建華、邱沛晴、邱素月、巫素雲、陳邱素珠、邱勇吉、邱謝金碧、邱瓊瑤、邱建智、周邱素珍、邱鈺權、邱林嫌、邱瑞益、邱淑雲、邱元慶、邱輝雄、郭黃職、洪素珍、黃子銘、黃煌文、黃煌仁、黃秋成、陳黃乃、黃秀珠、陳黃麗雲、黃美惠、陳榮輝、陳榮賜、陳雯雅、李陳素華、陳明和、陳明顯、陳明從、王邱寶鳳、邱寶堂、邱媚柳、邱寶林、黃敬雅、黃稟鈞、黃紫庭、邱素津、邱順山、邱真彥、張黃雪林黃峰宜、邱清活、邱海宏、陳邱名譽、邱林英桂、邱淑梅、邱振識、邱振巽、邱子峯、邱秩築、張邱名營、邱秩漲、邱秩清、邱秩明、黃來發、黃雅芳、黃琨程、黃琨太、陳邱名停、邱名猜、邱名總、邱名珠、侯振銘、詹邱梅、邱景明、郭邱鳳娥、邱鳳琴、邱錦燦、邱郁文、邱真女、邱鳳招、邱啓清、邱啟萬、邱鳳華、戴祝英、戴容菊、戴秋、戴文明、陳邱美珠、蔡邱綉枝、邱哲彥、邱國書、邱哲遠、邱紀金環、邱皇儒、林美雪、邱莉玲、邱莉娜、邱莉琪、邱綉鈺、李瑞英、邱齡慧、邱寶瑩、邱國榮、邱寶玉、莊金鳳、陳邱招綉、邱楊月雲、邱于芳、邱瓊瑤、邱飛鳴、邱瓊瑩、吳秉蘭、邱莉媚、邱秀美、邱義男、許美祝、邱新傑、邱少強、邱新凱、邱思偉、陳邱秀盆、邱登山、邱旭昌、邱寶慧、洪進財、許永吉、許永忠、許永興、許綺凌、許蕙三、邱珈霖、邱珈鎮、邱珈銓、蘇邱秀緞、蘇邱菊花、蔡邱桂枝、邱碧村、林邱梅枝、許邱桂花、王邱_鳳、黃銘章、黃鳳娥、黃鳳玉、黃琨潭、黃鳳珍、邱聖能、邱周錦綢、邱李秀鳳、邱淑娟、邱淑慧、邱育良、邱淑媛、邱育聰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邱添財、潘林玉里、林秀綿、林美金、林財福、林黃玉金、林咏琳、林育羣、林惠玲應就被繼承人邱退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6,585.84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養殖用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375,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林玉珠、邱金蕋、邱文賓、邱森源、黃邱金花、邱建華、邱沛晴、邱素月、巫素雲、陳邱素珠、邱勇吉、邱謝金碧、邱瓊瑤、邱建智、周邱素珍、邱鈺權應就被繼承人邱連枝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67,辦理繼承登記;

㈢被告邱林嫌、邱瑞益、邱淑雲、邱元慶、邱輝雄應就被繼承人邱連水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67,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郭黃職、洪素珍、黃子銘、黃煌文、黃煌仁、黃秋成、陳黃乃、黃秀珠、陳黃麗雲、黃美惠、陳榮輝、陳榮賜、陳雯雅、李陳素華、陳明和、陳明顯、陳明從、王邱寶鳳、邱寶堂、邱媚柳、邱寶林、黃敬雅、黃稟鈞、黃紫庭、邱素津、邱順山、邱真彥、林茂男、林志隆、林蓉英、楊坤岳、楊麗華、邱順在、邱宜盈、邱淑媚、邱麗芳應就被繼承人邱顓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222,辦理繼承登記;

㈤被告邱海宏、陳邱名譽、邱林英桂、邱淑梅、邱振識、邱振巽、邱子峯、邱秩築、張邱名營、邱秩漲、邱秩清、邱秩明、黃來發、黃雅芳、黃琨程、黃琨太、陳邱名停、邱名猜、邱名總、邱名珠應就被繼承人邱將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430,辦理繼承登記;

㈥被告侯慧香、侯智仁、侯佳宏、詹邱梅、邱景明、郭邱鳳娥、邱鳳琴、邱錦燦、邱郁文、邱真女應就被繼承人邱岩山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239,辦理繼承登記;

㈦被告邱鳳招、邱啓清、邱啟萬、邱鳳華、戴祝英、戴容菊、戴秋、戴文明、陳邱美珠、蔡邱綉枝、邱哲彥、邱國書、邱哲遠、邱紀金環、邱皇儒、林美雪、邱莉玲、邱莉娜、邱莉琪、邱綉鈺、李瑞英、邱齡慧、邱寶瑩、邱國榮、邱寶玉、莊金鳳、陳邱招綉、邱楊月雲、邱于芳、邱瓊瑤、邱飛鳴、邱瓊瑩、吳秉蘭、邱莉媚、邱秀美、邱義男、許美祝、邱新傑、邱少強、邱新凱、邱思偉、陳邱秀盆、吳邱鳳蘭、周邱鳳英、邱世遊、邱泰源、邱鳳琴、邱子銘、邱子峯、洪進財、陳昭元、陳瑾蓉應就被繼承人邱文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728,辦理繼承登記;

㈧被告許永吉、許永忠、許永興、許綺凌、許蕙三、邱珈霖、邱珈鎮、邱珈銓、蘇邱秀緞、蘇邱菊花、蔡邱桂枝、邱碧村、林邱梅枝、許邱桂花、王洪英、黃瑞宏、黃瑞明、黃櫻桃應就被繼承人邱允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88856分之680,辦理繼承登記;

㈨被告黃銘章、黃鳳娥、黃鳳玉、黃琨潭、黃鳳珍應就被繼承人黃邱花秀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88856分之170,辦理繼承登記;

㈩被告邱聖能應就被繼承人邱連趘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11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明昌、邱素貞、邱素鳳、邱福專應就被繼承人邱欲藤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11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李秀鳳、邱淑娟、邱淑慧、邱育良、邱淑媛、邱育聰應就被繼承人邱勝雄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300,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即:編號A至R、T1、T2、U土地,各分歸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取得、編號S土地變價,所得價金由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下稱原告方案)(見本院卷八第415頁至第419頁),是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及追加邱振鄉、邱錫禧、林進榮、邱建豪、邱通春、邱清榮、邱淑惠、邱惠英、金輝明、邱榮章、邱添財、潘林玉里、林秀綿、林美金、林財福、林黃玉金、林咏琳、林育羣、林惠玲、林玉珠、邱金蕋、邱文賓、邱森源、黃邱金花、邱建華、邱沛晴、邱素月、巫素雲、陳邱素珠、邱勇吉、邱謝金碧、邱瓊瑤、邱建智、周邱素珍、邱鈺權、邱林嫌、邱瑞益、邱淑雲、邱元慶、邱輝雄、郭黃職、洪素珍、黃子銘、黃煌文、黃煌仁、黃秋成、陳黃乃、黃秀珠、陳黃麗雲、黃美惠、陳榮輝、陳榮賜、陳雯雅、李陳素華、陳明和、陳明顯、陳明從、王邱寶鳳、邱寶堂、邱媚柳、邱寶林、黃敬雅、黃稟鈞、黃紫庭、邱素津、邱順山、邱真彥、林茂男、林志隆、林蓉英、楊坤岳、楊麗華、邱順在、邱宜盈、邱淑媚、邱麗芳、邱海宏、陳邱名譽、邱林英桂、邱淑梅、邱振識、邱振巽、邱子峯、邱秩築、張邱名營、邱秩漲、邱秩清、邱秩明、黃來發、黃雅芳、黃琨程、黃琨太、陳邱名停、邱名猜、邱名總、邱名珠、侯慧香、侯智仁、侯佳宏、詹邱梅、邱景明、郭邱鳳娥、邱鳳琴、邱錦燦、邱郁文、邱真女、邱鳳招、邱啓清、邱啟萬、邱鳳華、戴祝英、戴容菊、戴秋、戴文明、陳邱美珠、蔡邱綉枝、邱哲彥、邱國書、邱哲遠、邱紀金環、邱皇儒、林美雪、邱莉玲、邱莉娜、邱莉琪、邱綉鈺、李瑞英、邱齡慧、邱寶瑩、邱國榮、邱寶玉、莊金鳳、陳邱招綉、邱楊月雲、邱于芳、邱瓊瑤、邱飛鳴、邱瓊瑩、吳秉蘭、邱莉媚、邱秀美、邱義男、許美祝、邱新傑、邱少強、邱新凱、邱思偉、陳邱秀盆、吳邱鳳蘭、周邱鳳英、邱世遊、邱泰源、邱鳳琴、邱子銘、邱子峯、洪進財、陳昭元、陳瑾蓉、許永吉、許永忠、許永興、許綺凌、許蕙三、邱珈霖、邱珈鎮、邱珈銓、蘇邱秀緞、蘇邱菊花、蔡邱桂枝、邱碧村、林邱梅枝、許邱桂花、王洪英、黃瑞宏、黃瑞明、黃櫻桃、黃銘章、黃鳳娥、黃鳳玉、黃琨潭、黃鳳珍、邱聖能、邱明昌、邱素貞、邱素鳳、邱福專、邱李秀鳳、邱淑娟、邱淑慧、邱育良、邱淑媛、邱育聰為被告,乃係依據同一分割共有物之行為所請求,其訴之變更、追加自應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邱三郎、邱通源、邱進德、林黃峰宜、張黃雪、侯振銘、邱登山、邱旭昌、林先改、邱水德、邱寶慧、金邱玉珠、王邱_鳳、邱周錦綢、邱清活分別於民國106年8月28日、106年11月27日、107年1月11日、107年5月20日、107年9月27日、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21日、107年11月7日、109年8月7日、109年9月13日、109年9月29日109年12月22日、110年1月30日、110年2月10日、110年3月2日死亡(見本院卷一第112頁、第138頁,卷四第355頁,卷五第7頁、第253頁、第258頁、第263頁,卷六第12頁,卷七第283頁、第309頁、第335頁,卷八第85頁、第149頁、第163頁、第183頁),茲由原告具狀聲明邱三郎之繼承人即被告邱建豪,邱通源之繼承人即被告邱通春,邱進德之繼承人即被告邱清榮,林黃峰宜之繼承人即被告林茂男、林志隆、林蓉英,張黃雪之繼承人即被告楊坤岳、楊麗華,侯振銘之繼承人即被告侯慧香、侯智仁、侯佳宏,邱登山之繼承人即被告吳邱鳳蘭、周邱鳳英、邱世遊、邱泰源、邱鳳琴,邱旭昌之繼承人即被告邱子銘、邱子峯,林先改之繼承人即被告林黃玉金、林咏琳、林育羣、林惠玲,邱水德之繼承人即被告邱淑惠、邱惠英,邱寶慧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昭元、陳瑾蓉,金邱玉珠之繼承人即被告金輝明,王邱_鳳之繼承人即被告王洪英、黃瑞宏、黃瑞明、黃櫻桃,邱周錦綢之繼承人即被告、邱明昌、邱素貞、邱素鳳、邱福專,邱清活之繼承人即被告邱順在、邱宜盈、邱淑媚、邱麗芳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第1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

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邱圓於訴訟繫屬中之107年10月24日將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72214分之32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邱群凱,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268頁),邱群凱未聲請代陳邱圓承當訴訟,經本院為訴訟告知後亦未參加訴訟,依前開規定,於本件訴訟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本件被告邱炳憲、邱建榮、張邱珠花、邱進發、邱越煌、邱黃玉秀、邱清一、邱卍察、邱福賢、王秀美、邱博顯、邱淡、朱菊英、邱達男、邱富聖、吳邱霞、邱秀鳳、邱淑英、邱淑珍、邱麗蓉、邱源隆、邱復元、邱扶、邱璨璸、孫光慶、邱喜男、邱喜信、邱燦榮、邱吉祥、邱陳玉梅、邱福全、邱耀宗、邱耀坤、邱啓峰、邱耀慶、邱榮在、邱仁貴、陳麗雲、邱武雄、邱世雄、邱英三、邱滙峰、邱進煌、邱群展、邱煒竣、邱彥澄、邱振輝、邱清貴、邱英智、邱財忠、張邱花盆、邱振鄉、邱錫禧、邱添財、潘林玉里、林秀綿、林美金、林財福、林黃玉金、林咏琳、林育羣、林惠玲、林玉珠、邱金蕋、邱文賓、邱森源、黃邱金花、邱建華、邱沛晴、邱素月、巫素雲、陳邱素珠、邱勇吉、邱謝金碧、邱瓊瑤、邱建智、周邱素珍、邱鈺權、邱林嫌、邱瑞益、邱淑雲、邱元慶、邱輝雄、郭黃職、陳黃麗雲、洪素珍、黃子銘、黃煌文、黃煌仁、黃秋成、陳黃乃、黃秀珠、黃美惠、陳榮輝、陳榮賜、陳雯雅、李陳素華、陳明和、陳明顯、陳明從、王邱寶鳳、邱寶堂、邱媚柳、邱寶林、黃敬雅、黃稟鈞、黃紫庭、邱素津、邱順山、邱真彥、林茂男、林志隆、林蓉英、楊坤岳、楊麗華、邱順在、邱宜盈、邱淑媚、邱麗芳、邱海宏、陳邱名譽、邱林英桂、邱淑梅、邱振識、邱振巽、邱子峯、邱秩築、張邱名營、邱秩漲、邱秩清、邱秩明、黃來發、黃雅芳、黃琨程、黃琨太、陳邱名停、邱名猜、邱名總、邱名珠、侯慧香、侯智仁、侯佳宏、詹邱梅、邱景明、郭邱鳳娥、邱鳳琴、邱錦燦、邱郁文、邱真女、邱鳳招、邱啓清、邱啟萬、邱鳳華、戴祝英、戴容菊、戴秋、戴文明、陳邱美珠、蔡邱綉枝、邱哲彥、邱國書、邱哲遠、邱紀金環、邱皇儒、林美雪、邱莉玲、邱莉娜、邱莉琪、邱綉鈺、李瑞英、邱齡慧、邱寶瑩、邱國榮、邱寶玉、莊金鳳、陳邱招綉、邱楊月雲、邱于芳、邱瓊瑤、邱飛鳴、邱瓊瑩、吳秉蘭、邱莉媚、邱秀美、邱義男、許美祝、邱新傑、邱少強、邱新凱、邱思偉、陳邱秀盆、吳邱鳳蘭、周邱鳳英、邱世遊、邱泰源、邱鳳琴、邱子銘、邱子峯、洪進財、陳昭元、陳瑾蓉、許永吉、許永忠、許永興、許綺凌、許蕙三、邱珈霖、邱珈鎮、邱珈銓、蘇邱秀緞、蘇邱菊花、蔡邱桂枝、邱碧村、林邱梅枝、許邱桂花、王洪英、黃瑞宏、黃瑞明、黃櫻桃、黃銘章、黃鳳娥、黃鳳玉、黃琨潭、黃鳳珍、邱聖能、邱明昌、邱素貞、邱素鳳、邱福專、邱李秀鳳、邱淑娟、邱淑慧、邱育良、邱淑媛、邱育聰、邱建豪、邱通春、邱韋穎、邱榮章、邱冠霖、陳邱圓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

因邱退、邱連枝、邱連水、邱顓、邱將、邱岩山、邱文、邱允、黃邱花秀、邱連趘、邱欲藤、邱勝雄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為使本件共有物分割得以順利進行,爰依法訴請被告邱添財、潘林玉里、林秀綿、林美金、林財福、林黃玉金、林咏琳、林育羣、林惠玲應就被繼承人邱退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375,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玉珠、邱金蕋、邱文賓、邱森源、黃邱金花、邱建華、邱沛晴、邱素月、巫素雲、陳邱素珠、邱勇吉、邱謝金碧、邱瓊瑤、邱建智、周邱素珍、邱鈺權應就被繼承人邱連枝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67,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林嫌、邱瑞益、邱淑雲、邱元慶、邱輝雄應就被繼承人邱連水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67,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郭黃職、洪素珍、黃子銘、黃煌文、黃煌仁、黃秋成、陳黃乃、黃秀珠、陳黃麗雲、黃美惠、陳榮輝、陳榮賜、陳雯雅、李陳素華、陳明和、陳明顯、陳明從、王邱寶鳳、邱寶堂、邱媚柳、邱寶林、黃敬雅、黃稟鈞、黃紫庭、邱素津、邱順山、邱真彥、林茂男、林志隆、林蓉英、楊坤岳、楊麗華、邱順在、邱宜盈、邱淑媚、邱麗芳應就被繼承人邱顓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22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海宏、陳邱名譽、邱林英桂、邱淑梅、邱振識、邱振巽、邱子峯、邱秩築、張邱名營、邱秩漲、邱秩清、邱秩明、黃來發、黃雅芳、黃琨程、黃琨太、陳邱名停、邱名猜、邱名總、邱名珠應就被繼承人邱將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43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侯慧香、侯智仁、侯佳宏、詹邱梅、邱景明、郭邱鳳娥、邱鳳琴、邱錦燦、邱郁文、邱真女應就被繼承人邱岩山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239,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鳳招、邱啓清、邱啟萬、邱鳳華、戴祝英、戴容菊、戴秋、戴文明、陳邱美珠、蔡邱綉枝、邱哲彥、邱國書、邱哲遠、邱紀金環、邱皇儒、林美雪、邱莉玲、邱莉娜、邱莉琪、邱綉鈺、李瑞英、邱齡慧、邱寶瑩、邱國榮、邱寶玉、莊金鳳、陳邱招綉、邱楊月雲、邱于芳、邱瓊瑤、邱飛鳴、邱瓊瑩、吳秉蘭、邱莉媚、邱秀美、邱義男、許美祝、邱新傑、邱少強、邱新凱、邱思偉、陳邱秀盆、吳邱鳳蘭、周邱鳳英、邱世遊、邱泰源、邱鳳琴、邱子銘、邱子峯、洪進財、陳昭元、陳瑾蓉應就被繼承人邱文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72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許永吉、許永忠、許永興、許綺凌、許蕙三、邱珈霖、邱珈鎮、邱珈銓、蘇邱秀緞、蘇邱菊花、蔡邱桂枝、邱碧村、林邱梅枝、許邱桂花、王洪英、黃瑞宏、黃瑞明、黃櫻桃應就被繼承人邱允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88856分之68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銘章、黃鳳娥、黃鳳玉、黃琨潭、黃鳳珍應就被繼承人黃邱花秀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88856分之17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聖能應就被繼承人邱連趘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11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明昌、邱素貞、邱素鳳、邱福專應就被繼承人邱欲藤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11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李秀鳳、邱淑娟、邱淑慧、邱育良、邱淑媛、邱育聰應就被繼承人邱勝雄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300,辦理繼承登記。

㈡兩造對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致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

又系爭土地略呈長方形,東、南側均臨水泥私設道路,由北至南分成8區即附圖二所示編號A、B、C、E、F、G、H、I,各區中間以分池堤岸分隔,現養殖烏魚、白蝦、虱目魚使用;

編號M、N、O、P、Q、R均為鐵皮搭建平房,分別作為車庫、供魚塭承租者休憩、放置抽水馬達、供魚塭承租者休憩、放置魚塭用具、車庫使用;

編號J、K、L為電箱;

系爭土地西側鄰寬約5至6米之水溝,作為系爭土地與鄰地魚塭之界線;

系爭土地東北側有一魚塭承租人設置之鐵閘門,系爭土地北側臨無路名柏油路,若依附圖一即原告方案分割,將編號A至R、T1、T2、U土地各分歸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取得、將編號S土地變價,所得價金由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始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3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邱紀金環、邱皇儒、林美雪、邱秀美、陳邱秀盆、邱莉媚、邱義男、陳邱招綉、邱楊月雲、邱于芳、邱瓊瑤、邱飛鳴、邱瓊瑩則以:伊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甚低,且不願與其他共有人維持共有,系爭土地應全部分歸原告取得,再由原告以金錢補償伊等語。

㈡被告邱國展、邱信謀、邱國盛、邱炳憲、邱建榮、邱燦榮、邱復元、陳麗雲、邱越煌、邱宗平、邱黃玉秀、邱唯銘、邱中右、邱又于、邱冠霖、邱陳玉梅、邱煒竣、王秀美、邱通春、邱清榮、林進榮、邱淑惠、邱惠英則以: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等語。

㈢被告邱卍察、邱福賢、邱博顯、邱淡、邱達男、邱富聖、邱扶、邱璨璸、邱源隆、邱喜信、邱吉祥、邱福全、邱耀宗、邱耀坤、邱進煌、邱韋穎、邱彥澄則以:同意分割,並就分得部分依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㈣被告邱哲彥、邱國書、邱哲遠、邱文賓、邱勇吉、黃秀珠、陳黃麗雲、戴秋、邱鳳華、邱啟清、戴祝英、戴容菊、戴文明、邱寶玉、莊金鳳、邱鳳招、陳邱美珠、洪進財則以:應將系爭土地變賣,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等語。

㈤被告張邱珠花、邱進發、邱清一、吳邱霞、邱秀鳳、邱淑英、邱淑珍、邱麗蓉、孫光慶、邱喜男、邱啓峰、邱耀慶、邱榮在、邱仁貴、邱武雄、邱世雄、邱英三、邱滙峰、邱群展、邱振輝、邱清貴、邱英智、邱財忠、張邱花盆、邱振鄉、邱錫禧、邱添財、潘林玉里、林秀綿、林美金、林財福、林黃玉金、林咏琳、林育羣、林惠玲、林玉珠、邱金蕋、邱森源、黃邱金花、邱建華、邱沛晴、邱素月、巫素雲、陳邱素珠、邱謝金碧、邱瓊瑤、邱建智、周邱素珍、邱鈺權、邱林嫌、邱瑞益、邱淑雲、邱元慶、邱輝雄、郭黃職、洪素珍、黃子銘、黃煌文、黃煌仁、黃秋成、陳黃乃、黃美惠、陳榮輝、陳榮賜、陳雯雅、李陳素華、陳明和、陳明顯、陳明從、王邱寶鳳、邱寶堂、邱媚柳、邱寶林、黃敬雅、黃稟鈞、黃紫庭、邱素津、邱順山、邱真彥、林茂男、林志隆、林蓉英、楊坤岳、楊麗華、邱順在、邱宜盈、邱淑媚、邱麗芳、邱海宏、陳邱名譽、邱林英桂、邱淑梅、邱振識、邱振巽、邱子峯、邱秩築、張邱名營、邱秩漲、邱秩清、邱秩明、黃來發、黃雅芳、黃琨程、黃琨太、陳邱名停、邱名猜、邱名總、邱名珠、侯慧香、侯智仁、侯佳宏、詹邱梅、邱景明、郭邱鳳娥、邱鳳琴、邱錦燦、邱郁文、邱真女、邱啟萬、蔡邱綉枝、邱莉玲、邱莉娜、邱莉琪、邱綉鈺、李瑞英、邱齡慧、邱寶瑩、邱國榮、吳秉蘭、許美祝、邱新傑、邱少強、邱新凱、邱思偉、吳邱鳳蘭、周邱鳳英、邱世遊、邱泰源、邱鳳琴、邱子銘、邱子峯、陳昭元、陳瑾蓉、許永吉、許永忠、許永興、許綺凌、許蕙三、邱珈霖、邱珈鎮、邱珈銓、蘇邱秀緞、蘇邱菊花、蔡邱桂枝、邱碧村、林邱梅枝、許邱桂花、王洪英、黃瑞宏、黃瑞宏、黃瑞明、黃櫻桃、黃銘章、黃鳳娥、黃鳳玉、黃琨潭、黃鳳珍、邱聖能、邱明昌、邱素貞、邱素鳳、邱福專、邱李秀鳳、邱淑娟、邱育良、邱淑媛、邱育聰、邱建豪、邱榮章、陳邱圓、朱菊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151條、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判決、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土地原為原告、被告邱炳憲、邱建榮、張邱珠花、邱進發、邱越煌、邱宗平、邱黃玉秀、邱唯銘、邱清一、邱卍察、邱中右、邱又于、邱福賢、王秀美、邱國展、邱信謀、邱國盛、邱博顯、邱淡、朱菊英、邱達男、邱富聖、吳邱霞、邱秀鳳、邱淑英、邱淑珍、邱麗蓉、邱源隆、邱復元、邱扶、邱璨璸、孫光慶、邱喜男、邱喜信、邱燦榮、邱吉祥、邱陳玉梅、邱福全、邱耀宗、邱耀坤、邱啓峰、邱耀慶、邱榮在、邱仁貴、陳麗雲、邱武雄、邱世雄、邱英三、邱滙峰、邱進煌、邱群展、邱煒竣、邱彥澄、邱振輝、邱清貴、邱英智、邱財忠、張邱花盆、邱振鄉、邱錫禧、林進榮、邱建豪、邱通春、邱清榮、邱淑惠、邱惠英、金輝明、邱韋穎、邱榮章、邱冠霖、陳邱圓與邱退、邱連枝、邱連水、邱顓、邱將、邱岩山、邱文、邱允、黃邱花秀、邱連趘、邱欲藤、邱勝雄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

邱退、邱連枝、邱連水、邱顓、邱將、邱岩山、邱文、邱允、黃邱花秀、邱連趘、邱欲藤、邱勝雄已分別於36年9月29日、53年3月19日、36年10月3日、36年11月23日、70年5月24日、68年1月25日、36年2月25日、86年1月25日、106年5月1日、96年4月30日、105年9月7日、100年5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經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邱退、邱連枝、邱連水、邱顓、邱將、邱岩山、邱文、邱允、黃邱花秀、邱連趘、邱欲藤、邱勝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二第4頁至第292頁,卷三第2頁至第80頁),經本院核閱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是原告請求被告邱添財、潘林玉里、林秀綿、林美金、林財福、林黃玉金、林咏琳、林育羣、林惠玲先就被繼承人邱退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375,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玉珠、邱金蕋、邱文賓、邱森源、黃邱金花、邱建華、邱沛晴、邱素月、巫素雲、陳邱素珠、邱勇吉、邱謝金碧、邱瓊瑤、邱建智、周邱素珍、邱鈺權先就被繼承人邱連枝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67,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林嫌、邱瑞益、邱淑雲、邱元慶、邱輝雄先就被繼承人邱連水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67,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郭黃職、洪素珍、黃子銘、黃煌文、黃煌仁、黃秋成、陳黃乃、黃秀珠、陳黃麗雲、黃美惠、陳榮輝、陳榮賜、陳雯雅、李陳素華、陳明和、陳明顯、陳明從、王邱寶鳳、邱寶堂、邱媚柳、邱寶林、黃敬雅、黃稟鈞、黃紫庭、邱素津、邱順山、邱真彥、林茂男、林志隆、林蓉英、楊坤岳、楊麗華、邱順在、邱宜盈、邱淑媚、邱麗芳先就被繼承人邱顓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22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海宏、陳邱名譽、邱林英桂、邱淑梅、邱振識、邱振巽、邱子峯、邱秩築、張邱名營、邱秩漲、邱秩清、邱秩明、黃來發、黃雅芳、黃琨程、黃琨太、陳邱名停、邱名猜、邱名總、邱名珠先就被繼承人邱將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43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侯慧香、侯智仁、侯佳宏、詹邱梅、邱景明、郭邱鳳娥、邱鳳琴、邱錦燦、邱郁文、邱真女先就被繼承人邱岩山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239,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鳳招、邱啓清、邱啟萬、邱鳳華、戴祝英、戴容菊、戴秋、戴文明、陳邱美珠、蔡邱綉枝、邱哲彥、邱國書、邱哲遠、邱紀金環、邱皇儒、林美雪、邱莉玲、邱莉娜、邱莉琪、邱綉鈺、李瑞英、邱齡慧、邱寶瑩、邱國榮、邱寶玉、莊金鳳、陳邱招綉、邱楊月雲、邱于芳、邱瓊瑤、邱飛鳴、邱瓊瑩、吳秉蘭、邱莉媚、邱秀美、邱義男、許美祝、邱新傑、邱少強、邱新凱、邱思偉、陳邱秀盆、吳邱鳳蘭、周邱鳳英、邱世遊、邱泰源、邱鳳琴、邱子銘、邱子峯、洪進財、陳昭元、陳瑾蓉先就被繼承人邱文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72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許永吉、許永忠、許永興、許綺凌、許蕙三、邱珈霖、邱珈鎮、邱珈銓、蘇邱秀緞、蘇邱菊花、蔡邱桂枝、邱碧村、林邱梅枝、許邱桂花、王洪英、黃瑞宏、黃瑞明、黃櫻桃先就被繼承人邱允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88856分之68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銘章、黃鳳娥、黃鳳玉、黃琨潭、黃鳳珍先就被繼承人黃邱花秀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288856分之17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聖能先就被繼承人邱連趘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11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明昌、邱素貞、邱素鳳、邱福專先就被繼承人邱欲藤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11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邱李秀鳳、邱淑娟、邱淑慧、邱育良、邱淑媛、邱育聰先就被繼承人邱勝雄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214分之300,辦理繼承登記,乃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以一訴合併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及辦理繼承登記後分割共有物,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共有物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

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既未定有不分割之特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則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

如分配原物有困難時,則應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71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⒈系爭土地略呈長方形,東、南側均臨水泥私設道路,由北至南分成8區即附圖二所示編號A、B、C、E、F、G、H、I,各區中間以分池堤岸分隔,現養殖烏魚、白蝦、虱目魚使用;

編號M、N、O、P、Q、R均為鐵皮搭建平房,分別作為車庫、供魚塭承租者休憩、放置抽水馬達、供魚塭承租者休憩、放置魚塭用具、車庫使用;

編號J、K、L為電箱;

系爭土地西側鄰寬約5至6米之水溝,作為系爭土地與鄰地魚塭之界線;

系爭土地東北側有一魚塭承租人設置之鐵閘門,系爭土地北側臨無路名柏油路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23頁至第131頁,卷四第331頁至第335頁、第457頁至第487頁)。

⒉本院審酌被告邱文賓、邱勇吉為邱連枝之部分繼承人,被告黃秀珠、陳黃麗雲為邱顓之部分繼承人,被告邱哲彥、邱國書、邱哲遠、戴秋、邱鳳華、邱啓清、戴祝英、戴容菊、戴文明、邱寶玉、莊金鳳、邱鳳招、陳邱美珠、洪進財為邱文之部分繼承人,邱連枝、邱顓、邱文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僅為72214分之67、72214分之222、72214分之728,如僅因渠等無意願取得系爭土地,即將系爭土地全部變價,不顧原可按其應有部分使用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利益,難認允當。

反之,若依原告方案將系爭土地如附圖一編號A至R、T1、T2、U土地原物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取得、將編號S土地變價,所得價金由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編號A至R、T1、T2、U土地均得透過東側水泥私設道路對外通行,且分割後之各筆土地地形亦尚稱方正,確實可兼顧各共有人使用土地現況之利益及各共有人將來利用分得土地之最大利益,而系爭土地共有人中,被告邱國展、邱信謀、邱國盛、邱炳憲、邱建榮、邱燦榮、邱復元、陳麗雲、邱越煌、邱宗平、邱黃玉秀、邱唯銘、邱中右、邱又于、邱冠霖、邱陳玉梅、邱煒竣、王秀美、邱通春、邱清榮、林進榮、邱淑惠、邱惠英均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原告方案亦符合被告邱文賓、邱勇吉、黃秀珠、陳黃麗雲、邱哲彥、邱國書、邱哲遠、戴秋、邱鳳華、邱啓清、戴祝英、戴容菊、戴文明、邱寶玉、莊金鳳、邱鳳招、陳邱美珠、洪進財所提變價分割分配金錢之主張,且與被告邱卍察、邱福賢、邱博顯、邱淡、邱達男、邱富聖、邱扶、邱璨璸、邱源隆、邱喜信、邱吉祥、邱福全、邱耀宗、邱耀坤、邱進煌、邱韋穎、邱彥澄欲就取得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之主張相符,對於渠等並無不利,亦能兼顧其他共有人對對系爭土地所生之依存關係,就系爭土地之整體規劃利用應屬最符合經濟效益,對兩造為最有利之結果。

是本院考量兩造分割後所得土地價值、位置、各共有人使用土地現況利益,並斟酌各共有人之親屬關係、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因素,認原告所提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尚稱公平允適,應可採取,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13項所示。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乃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兩造均獲得利益,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認為顯失公平,爰依兩造獲得之利益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判決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14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 1 原告 72214分之4658 2 邱 退 之 繼 承 人 被告邱添財 公同共有 72214分之375 被告潘林玉里 被告林秀綿 被告林美金 被告林財福 林 先 改 之 繼 承 人 被告林黃玉金 被告林育羣 被告林惠玲 被告林咏琳 3 邱連枝之繼承人 被告林玉珠 公同共有 72214分之67 被告邱金蕋 被告邱文賓 被告邱森源 被告黃邱金花 被告邱建華 被告邱沛晴 被告邱素月 被告巫素雲 被告陳邱素珠 被告邱勇吉 被告邱謝金碧 被告邱瓊瑤 被告邱建智 被告周邱素珍 被告邱鈺權 4 邱連水之繼承人 被告邱林嫌 公同共有 72214分之67 被告邱瑞益 被告邱淑雲 被告邱元慶 被告邱輝雄 5 邱顓之繼承人 被告郭黃職 公同共有 72214分之222 被告洪素珍 被告黃子銘 被告黃煌文 被告黃煌仁 被告黃秋成 被告陳黃乃 被告黃秀珠 被告陳黃麗雲 被告黃美惠 被告陳榮輝 被告陳榮賜 被告陳雯雅 被告李陳素華 被告陳明和 被告陳明顯 被告陳明從 被告王邱寶鳳 被告邱寶堂 被告邱媚柳 被告邱寶林 被告黃敬雅 被告黃稟鈞 被告黃紫庭 被告邱素津 被告邱順山 被告邱真彥 張黃雪之繼承人 被告楊坤岳 被告楊麗華 林黃峰宜之繼承人 被告林茂男 被告林志隆 被告林蓉英 邱清活之繼承人 被告邱順在 被告邱宜盈 被告邱淑媚 被告邱麗芳 6 邱將之繼承人 被告邱海宏 公同共有 72214分之430 被告陳邱名譽 被告邱林英桂 被告邱淑梅 被告邱振識 被告邱振巽 被告邱子峯 被告邱秩築 被告張邱名營 被告邱秩漲 被告邱秩清 被告邱秩明 被告黃來發 被告黃雅芳 被告黃琨程 被告黃琨太 被告陳邱名停 被告邱名猜 被告邱名總 被告邱名珠 7 邱岩山之繼承人 被告詹邱梅 公同共有 72214分之239 被告邱景明 被告郭邱鳳娥 被告邱鳳琴 被告邱錦燦 被告邱郁文 被告邱真女 兼侯振銘之繼承人 被告侯慧香 被告侯智仁 被告侯佳宏 8 邱文之繼承人 被告邱鳳招 公同共有 72214分之728 被告邱啟清 被告邱啟萬 被告邱鳳華 被告戴祝英 被告戴容菊 被告戴秋 被告戴文明 被告陳邱美珠 被告蔡邱綉枝 被告邱哲彥 被告邱國書 被告邱哲遠 被告邱紀金環 被告邱皇儒 被告林美雪 被告邱莉玲 被告邱莉娜 被告邱莉琪 被告邱綉鈺 被告李瑞英 被告邱齡慧 被告邱寶瑩 被告邱國榮 被告邱寶玉 被告莊金鳳 被告陳邱招綉 被告邱楊月雲 被告邱于芳 被告邱瓊瑤 被告邱飛鳴 被告邱瓊瑩 被告吳秉蘭 被告邱莉媚 被告邱秀美 被告邱義男 被告許美祝 被告邱新傑 被告邱少強 被告邱新凱 被告邱思偉 被告陳邱秀盆 被告洪進財 邱登山之繼承人 被告吳邱鳳蘭 被告周邱鳳英 被告邱世遊 被告邱泰源 被告邱鳳琴 邱旭昌之繼承人 被告邱子銘 被告邱子峯 邱 寶 慧 之 繼 承 人 被告陳昭元 被告陳瑾蓉 9 邱允之繼承人 被告許蕙三 公同共有 288856分之680 被告邱珈霖 被告邱珈鎮 被告邱珈銓 被告蘇邱秀緞 被告蘇邱菊花 被告蔡邱桂枝 被告邱碧村 被告林邱梅枝 被告許邱桂花 邱綉龍之繼承人 被告許永吉 被告許永忠 被告許永興 被告許綺凌 王邱 鳳之繼承人 被告王洪英 被告黃瑞明 被告黃櫻桃 被告黃瑞宏 10 被告金輝明 288856分之170 11 被告張邱珠花 288856分之170 12 黃邱花秀之繼承人 被告黃銘章 公同共有 288856分之170 被告黃鳳娥 被告黃鳳玉 被告黃琨潭 被告黃鳳珍 13 被告邱進發 288856分之170 14 被告邱越煌 72214分之652 15 被告邱宗平 144428分之1100 16 被告邱唯銘 144428分之1100 17 被告邱黃玉秀 144428分之1100 18 被告邱炳憲 72214分之7088 19 被告邱國展 72214分之4788 20 被告邱清一 72214分之240 21 邱連趘之繼承人 即被告邱聖能 72214分之112 22 被告邱文察 72214分之112 23 被告邱中右 72214分之3988 24 被告邱冠霖 72214分之1994 25 被告邱又于 72214分之2524 26 被告邱福賢 72214分之500 27 被告邱信謀 72214分之4788 28 被告王秀美 72214分之652 29 邱欲藤之繼承人 兼邱周錦綢之繼承人 被告邱明昌 公同共有 72214分之112 被告邱素貞 被告邱素鳳 被告邱福專 30 被告邱國盛 72214分之4788 31 被告邱博顯 72214分之336 32 被告邱淡 72214分之336 33 被告朱菊英 216642分之2300 34 被告邱達男 72214分之336 35 被告邱富聖 72214分之500 36 被告吳邱霞 72214分之32 37 被告邱秀鳳 72214分之32 38 被告邱淑英 72214分之27 39 被告邱淑珍 72214分之27 40 被告邱麗蓉 72214分之27 41 被告邱源隆 144428分之653 42 被告邱復元 72214分之995 43 被告邱扶 72214分之300 44 被告邱璨璸 72214分之500 45 被告孫光慶 144428分之543 46 被告邱喜男 144428分之543 47 被告邱喜信 144428分之543 48 被告邱建榮 72214分之4658 49 被告邱燦榮 72214分之3981 50 被告邱吉祥 144428分之653 51 被告邱陳玉梅 72214分之2524 52 被告邱福全 72214分之250 53 被告邱耀宗 216642分之1150 54 被告邱耀坤 216642分之1150 55 被告邱啓峰 72214分之239 56 被告邱耀慶 108321分之85 57 被告邱榮在 108321分之85 58 被告邱仁貴 108321分之85 59 邱勝雄之繼承人 被告邱李秀鳳 公同共有 72214分之300 被告邱淑娟 被告邱淑慧 被告邱育良 被告邱淑媛 被告邱育聰 60 被告陳麗雲 144428分之3843 61 被告邱武雄 72214分之192 62 被告邱世雄 72214分之192 63 被告邱英三 72214分之191 64 被告邱滙峰 72214分之500 65 被告邱進煌 72214分之336 66 被告邱群展 72214分之63 67 被告邱煒竣 72214分之2611 68 被告邱韋穎 72214分之125 69 被告邱彥澄 72214分之125 70 被告邱振輝 288856分之865 71 被告邱清貴 577712分之865 72 被告邱英智 577712分之865 73 被告邱財忠 288856分之865 74 被告張邱花盆 288856分之865 75 被告邱振鄉 72214分之446 76 被告邱錫禧 216642分之2300 77 被告林進榮 72214分之447 78 被告邱建豪 72214分之192 79 被告邱通春 72214分之444 80 被告邱清榮 72214分之543 81 被告陳邱圓 72214分之32 82 被告邱淑惠 144428分之543 83 被告邱惠英 144428分之543 84 被告邱榮章 72214分之1994

附表二 編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共有人 A 17222.7 分歸被告邱國展、邱信謀、邱國盛取得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各3分之1保持共有 B 8498.64 分歸被告邱炳憲取得 C 5585.02 分歸原告取得 D 5585.02 分歸被告邱建榮取得 E 781.76 分歸被告王秀美取得 F 15616 分歸被告邱中右、邱冠霖、邱榮章、邱又于、邱陳玉梅取得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各10000分之3062、10000分之1531、10000分之1531、10000分之1938、10000分之1938保持共有 G 4773.29 分歸被告邱燦榮取得 H 3130.63 分歸被告邱煒竣取得 I 2303.91 分歸被告陳麗雲取得 J 1193.02 分歸被告邱復元取得 K 919.25 分歸被告朱菊英取得 L 919.25 分歸被告邱錫禧取得 M 659.46 分歸被告邱黃玉秀取得 N 659.46 分歸被告邱宗平取得 O 659.46 分歸被告邱唯銘取得 P 781.76 分歸被告邱越煌取得 Q 6531.25 分歸被告邱卍察、邱福賢、邱博顯、邱淡、邱達、邱富聖、邱扶、邱璨璸、邱源隆、邱喜信、邱吉祥、邱福全、邱耀宗、邱耀坤、邱進煌、邱韋穎、邱彥澄取得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各10000分之206、10000分之918、10000分之617、10000分之617、10000分之617、10000分之918、10000分之551、10000分之918、10000分之599、10000分之498、10000分之599、10000分之459、10000分之704、10000分之704、10000分之617、10000分之229、10000分之229保持共有 R 532.36 分歸被告邱通春取得 S 8931.46 變價分割,由邱退之繼承人、邱連枝之繼承人、邱連水之繼承人、邱顓之繼承人、邱將之繼承人、邱岩山之繼承人、邱文之繼承人、邱允之繼承人、黃邱花秀之繼承人、邱欲藤之繼承人、邱勝雄之繼承人、被告金輝明、張邱珠花、邱進發、邱清一、邱聖能、陳邱圓、吳邱霞、邱秀鳳、邱淑英、邱淑珍、邱麗蓉、孫光慶、邱喜男、邱啓峰、邱耀慶、邱榮在、邱仁貴、邱武雄、邱建豪、邱世雄、邱英三、邱滙峰、邱群展、邱振輝、邱清貴、邱英智、邱財忠、張邱花盆、邱振鄉、林進榮各以應有部分比例各10000分之504、10000分之90、10000分之90、10000分之298、10000分之577、10000分之321、10000分之977、10000分之228、10000分之57、10000分之150、10000分之403、10000分之57、10000分之57、10000分之57、10000分之322、10000分之150、10000分之43、10000分之43、10000分之43、10000分之36、10000分之36、10000分之36、10000分之365、10000分之365、10000分之321、10000分之76、10000分之76、10000分之76、10000分之258、10000分之258、10000分之258、10000分之257、10000分之671、10000分之85、10000分之290、10000分之145、10000分之145、10000分之290、10000分之290、10000分之599、10000分之600分配價金。
T1 325.54 分歸被告邱淑惠 T2 325.54 分歸被告邱惠英取得 U 651.07 分歸被告邱清榮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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