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1760,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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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0號
原 告 甲女(年籍在卷)
被 告 蔡佳璋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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