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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9號
上 訴 人 顏美珠
黃書薇
黃勇傑
以上上訴人與陳佑穎等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8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上訴人顏美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805元;
㈡上訴人黃書薇、黃勇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各3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以上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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