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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8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誌銘
林文正
林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06年11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82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127元,該裁定並於106年10月27日送達抗告人,因截至106年11月8日止,本院收費查詢資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均顯示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106年11月1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見106年度補字第827號卷第29至30頁、第37至42頁)。
惟嗣據抗告人以其已於106年11月15日將繳款匯票寄至本院為由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所寄繳費匯票於106年11月15日夜間送至本院,應認抗告人之抗告有理由,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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