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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張譽騰即張金池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春發即張金池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春郎即張金池之繼承人
被 告 薛張秀桃即張金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訂。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揭裁定已於106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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