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8號
原 告 陳孟麗
送達代收人 翁碧堂
被 告 林秋杏
訴訟代理人 林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7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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