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2057,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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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六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超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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