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王良文
被 告 郭玉金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87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32頁至第3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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