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2100,20190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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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0號
上 訴 人 李伊純


被上 訴 人 呂安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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