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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1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
林連江
林貞期
林家慶
林炳宏
林志隆
林世崇
林翔生
林永澤
林晉輝
林明璋
林永哲
林榮三
林文毅
林宏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家、李文吉、李孟憲、李清誥、李王純、李順榮、李政隆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業經臺南市政府移送本院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以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補正下列事項,提出於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住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記載與本件終止租約爭議有關之內容及原告提起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所承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等相關資料。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四)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
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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