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2139,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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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福連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1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0,31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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