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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吳徐秀貞
被 告 吳義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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