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413,2018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號
原 告 江月容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淑文律師
被 告 黃麗蓉
黃惠錦
黃仁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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