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494,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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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張郁昇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94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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