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521,20180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 告 黃雪坤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黃德譽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四項第(一)點第9行【曾於105年12月9日交付105年10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於105年12月9日交付105年10月至12月之租金54,9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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