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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胡祐彬
陳倩如
被 告 于心萍即于魯鳳
凃瑮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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