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6,訴,591,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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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胡許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及胡耀文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胡耀文部分未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8,910元,並於106年4月24日合法送達,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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