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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上 訴人 林瑞成律師即林政雄之遺產管理人
林香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3,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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