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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張明海
被 告 潘堂欽
林文山
林聖杰
林澄宇即林毓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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