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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王立德
兼訴訟代理人 王元璧
被 告 謝國隆
梅虹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以地換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81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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