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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 告 胡志英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吳証娳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02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3,34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
原告前僅繳納20,602元,尚應補繳1,5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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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價額(小數點以 │ 總 計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 │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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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區延平段 │40,895元 │14,942 │100000 │1,478,748元 │ │
│ │1169之52地號土地 │ │ │分之242 │ │2,133,3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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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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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 物 │ 門牌號碼 │ 課稅現值 │訴訟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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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北區延平段 │臺南市北區北門路2段577巷│654,600元 │654,600元 │ │
│ │7424建號 │2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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