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盧政達
被 告 辜逸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股份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補字卷第4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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