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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林盈欣
林裕洲
林淵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然本件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林盈欣請求分割自被繼承人林周金女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林盈欣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4,7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950元,尚應補繳4,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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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 │被繼承人│ 面積 │106年1月土│原告主張│分割標的價值 │
│ │ │林周金女│ (㎡) │地公告現值│被告林盈│ │
│ │ │權利範圍│ │(元/平方 │欣之應繼│ │
│ │ │ │ │公尺) │分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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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佳里區│1分之1 │ 682.54 │ 1,900元 │ 3分之1 │682.54×1,900 │
│ │佛天段39地號│ │ │ │ │×1/3 │
│ │土地 │ │ │ │ │=432,2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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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佳里區│1分之1 │ 176.95 │ 1,900元 │ 3分之1 │176.95×1,900 │
│ │佛天段42地號│ │ │ │ │×1/3 │
│ │土地 │ │ │ │ │=112,0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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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佳里區│1分之1 │ 109.35 │ 1,900元 │ 3分之1 │109.35×1,900 │
│ │忠孝南段1037│ │ │ │ │×1/3 │
│ │地號土地 │ │ │ │ │=69,2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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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佳里區│1分之1 │ 68.76 │ 1,900元 │ 3分之1 │68.76×1,900 │
│ │忠孝南段1046│ │ │ │ │×1/3 │
│ │地號土地 │ │ │ │ │=43,5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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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佳里區│16分之1 │ 58.39 │ 4,300元 │ 3分之1 │58.39×4,300×│
│ │鎮安段242地 │ │ │ │ │1/16×1/3= │
│ │號土地 │ │ │ │ │5,2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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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佳里區│1分之1 │ 133.58 │ 4,300元 │ 3分之1 │133.58×4,300 │
│ │鎮安段689地 │ │ │ │ │×1/3 │
│ │號土地 │ │ │ │ │=191,4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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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南市佳里區│16分之1 │1,126.22│ 4,300元 │ 3分之1 │1,126.22× │
│ │鎮安段241地 │ │ │ │ │4,300×1/16× │
│ │號土地 │ │ │ │ │1/3 │
│ │ │ │ │ │ │=100,8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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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954,7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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