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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 告 郭秀雲
被 告 宋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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